(2016)甘01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斌文与陈少文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文,陈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斌文,男,汉族,住兰州供电公司被执行人陈少文,男,汉族,住兰州平板玻璃厂陈斌文与陈少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陈少文给付陈斌文继承房屋折价款40405元。因义务人陈少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斌文于2016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少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911.08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0911.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