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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铁梅与代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铁梅,代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白铁梅,女,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代玉山,男,住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白铁梅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代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15日当事人双方私自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白铁梅诉代玉山(2016)内2223执117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汗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