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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洪东与高卫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东,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5-2号申请执行人潘洪东,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卫国,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潘洪东与被执行人高卫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132元,由被执行人高卫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