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洪东与高卫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东,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5-2号申请执行人潘洪东,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卫国,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潘洪东与被执行人高卫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132元,由被执行人高卫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