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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建邦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邦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61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288号1幢。诉讼代表人:施国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建邦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289号10-5。法定代表人:JOANNAMONIKAWOJEWODZKA.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建邦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夕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