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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泽、王松山、尹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李泽,王松山,尹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地址临泽县。负责人马维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泽,男。被执行人王松山,男。被执行人尹自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泽、王松山、尹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8200.06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27元,合计28779.5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泽、王松山、尹自飞在银行的存款28779.56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