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应松琴与游军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松琴,游军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应松琴。被执行人游军威。申请执行人应松琴与被执行人游军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松琴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游军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松琴货款86052元及逾期利息。现被执行人游军威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刑拘,故裁定(2016)浙1123执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