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柯超与朱同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超,朱同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柯超,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同恒,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同恒在银行的存款28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