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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特12号申请人:XX青。申请人:张文林。申请人:赵土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XX青、赵土满与申请人张文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应晓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青、赵土满与申请人张文林因侵权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永康市舟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XX青和赵土满自愿赔偿张文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89000元,其中XX青赔偿77000元,赵土满赔偿12000元。款项于本协议生效当面付清。张文林的医药费大约100000元,其中赵土满支付10000元,其余由XX青支付。二、张文林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本次受伤事件提出其他请求。三、张文林自愿放弃就本次事件提出任何一切诉讼。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