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花诉被告顾学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花,顾学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高秀花,女,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安菊花,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学春,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云锦里6号商铺二层。负责人王宇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标,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花诉被告顾学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花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977元,其余19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