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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淑英与王国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王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1号原告:孙淑英,女,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国静,女,成年人,镇赉县苗圃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国静在镇赉县城郊林场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