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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宋晓伟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伟,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3号申请执行人:宋晓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烟福劳人仲案子(2015)第2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及存在庄玉连(卡号:6227002191134689643)、庄玉昆(卡号:4367422191688082920)名下的银行存款287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