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功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功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被告:潘功友,男,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功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安庆市都市村庄物业置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