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海凤与被告代亮、霍邱县光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凤,代亮,霍邱县光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16号原告:蒋海凤,女,1995年1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公司员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韩冰洁,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代亮,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牌。被告:霍邱县光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先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周明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凤与被告代亮、霍邱县光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