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更富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更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更富。被执行人XX。杨更富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四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四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