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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易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易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号原告李鑫。被告易尚明。原告李鑫诉被告易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600元,因原告李鑫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彭艳平审判员  傅亚吉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