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易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易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号原告李鑫。被告易尚明。原告李鑫诉被告易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600元,因原告李鑫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彭艳平审判员 傅亚吉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