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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合与刘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刘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8号原告刘合,男,1966年4月3日出生。被告刘金,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诉被告刘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刘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