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润英、黄翠与清荣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英,黄翠清,荣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初字第15号原告赵润英,女,1956年5月出生,汉族。原告黄翠清,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玉刚。被告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河西新区荣州大道1段1号。法定代表人韩明祝,县长。委托代理人黄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英、黄翠清诉被告荣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赵润英、黄翠清以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润英、黄翠清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英、黄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润英、黄翠清负担。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