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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冯克伟与李艳晓、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伟,李艳晓,张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41号原告:冯克伟。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晓。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克伟与被告李艳晓、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克伟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