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执民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毛友富、陈增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友富,陈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毛友富被执行人陈增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06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增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增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增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增荣(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2×××3#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