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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曲甜甜与王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甜甜,王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94号原告曲甜甜。委托代理人曲丽颖。被告王景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甜甜诉被告王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甜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