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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94号申请人宋某某,男,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