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94号申请人宋某某,男,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