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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蒋进彬、李亚倩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09号原告:蒋进彬,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原告:李亚倩,1979年3月25日。委托代理人:蒋进彬(系李亚倩的丈夫),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徐徐原告蒋进彬、李亚倩为与被告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止的利息为5705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进彬、李亚倩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徐徐向原告蒋进彬、李亚倩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月利率按1.8%计算,利息在每月的1日付清;如到期未归还借款或按月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即刻催讨或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支付拖欠利息,并由借款人支付催讨人工资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等,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发生诉讼则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等。同日,原告蒋进彬向被告徐徐汇款1000000元,并由被告徐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蒋进彬、李亚倩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被告徐徐分别于2013年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支付利息4200元、18000元、16000元、18000元、16000元、18000元、18000元、12000元;于2014年1月至12月每月初支付利息12000元;于2015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4月11日、5月11日支付利息12000元、12000元、12000元、5000元、5000元,于2015年6月22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徐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进彬、李亚倩借款8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2日止的利息为9305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0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被告徐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