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震诉被告陈铎、杨胜利、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震,陈铎,杨胜利,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06-2号原告程震,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铎,男,回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杨胜利,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富商大道是1号。法定代表人陈铎。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兴城临海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帅。原告程震诉被告陈铎、杨胜利、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陈铎及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胜利以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需急用钱为由向原告程震借款伍佰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并以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如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借款人除支付本金及约定利息外,应另外承担借款本金的30%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催要,被告均一直推脱,至今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伍佰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震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