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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岳涛与王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涛,王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岳涛,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怀勇,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岳涛与被告王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桂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怀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之后被告偿还3万元,尚欠5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此后,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王怀勇应诉后未作答辩。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被告王怀勇出具的借据二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借款5万元的事实。二、银行取款凭条一张及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王怀勇向原告岳涛借款8万元。2014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尚欠5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对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万元后偿还3万元、现尚欠5万元未还,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以及取款凭条。被告王怀勇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怀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涛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怀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