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古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女,女,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女以与被告张某男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女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