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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古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女,女,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女以与被告张某男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女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