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8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富×与M×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M×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379号原告富×,女。被告M×,男,秘鲁国籍,职业和住址不详。原告富×与被告M×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M×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诉称,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相识。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个月,被告离家出走,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0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无法找到被告,后撤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未到庭,故再次撤诉。2015年3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M×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曾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2014年2月25日两次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找到被告而撤诉。现原告系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拿走了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词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词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也无子女,被告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富×与被告M×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M×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振坤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人民陪审员 肖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