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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与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7号原告: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何发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