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山与李永学、张丽梅、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李永学,张丽梅,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永学,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丽梅,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彭立新,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永学、张丽梅、彭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颖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