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艳花与台州吉利发达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花,台州吉利发达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黄艳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文君,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吉利发达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正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花与被告台州吉利发达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花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