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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喜莲申请王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连,王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连,女,1955年4月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王淑平,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淑平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平的银行存款2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