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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刑更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梁一月犯盗窃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11号罪犯梁一月,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3年5月3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一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一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石阡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石阡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2015年8月24日罪犯梁一月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一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