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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可可与赵华林、王新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赵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