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管理局与凌杏桃的市监行政处罚一审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陆武,局长。被执行人:凌杏桃。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5)042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皖怀)市监罚字(2015)042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皖怀)市监罚字(2015)042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桂生审 判 员 陈县生人民陪审员 孙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