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商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陈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5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娇、郑瑞梓,系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住瑞安市东山街道下村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告陈建新。被告陈晓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为与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算至2015年10月20日为65878.69元,从2015年10月21日算至11月4日宣布提前到期期间的利息约为16299.8元,从2015年11月5日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逾期罚息按年利率7.2744%计收);2、被告陈建新、陈晓文各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的房产[瑞安市产权证瑞(房)字第××号]、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山下埠村人民路的房产[瑞安市产权证(城关镇)字第0016707号]分别在4100万元、49570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原告有权对上述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文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XC626161925020130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为原告与其在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1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XC62616192502014006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人民路西首的房屋[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为原告与其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957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XC6261611132015039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800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3、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5基点(年利率4.85%);4、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5、被告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项下任一义务,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借款本息;6、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01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陈建新、陈晓文分别签订编号为XC62616199920150390-1号、XC62616199920150390-2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建新、陈晓文各对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11132015039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被告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尔后,被告仅偿还期内利息至2015年8月20日,另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9日偿还利息1182.2元、0.02元。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为XC6261611132015039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签收。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告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以原告向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之日(2015年10月27日)为准,现原告请求提前到期日为2015年11月4日,有利于各被告,故截至该日,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尚欠期内利息79651.11元。诉争主债务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保证合同》已经赋予原告实现债权的选择权,应当从其约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XC6261611132015039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79651.11元、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4.85%计算、借款到期后即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7.274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7.274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人民路西首的房屋[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261925020130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XC62616192502014006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分别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4100万元、4957000元为限;三、被告陈建新、陈晓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建新、陈晓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75元,减半收取34188元,由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文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3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 审 判员 毛小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