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尹曰敏与景庆振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曰敏,景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尹曰敏,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景庆振,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尹曰敏与景庆振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2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中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