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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志峰与赖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峰,赖楚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57号原告苏志峰,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赖楚生,男,约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峰与被告赖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志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苏志峰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峰负担。审判员  高辉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