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中翼电信手机卖场、龙岩市新罗区中翼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中翼电信手机卖场,龙岩市新罗区中翼通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学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中翼电信手机卖场,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一南路53号(龙岩通信大楼一层营业厅2节营业柜台)。经营者卢永平。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中翼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路4楼(龙川电信大楼)一层店面。法定代表人卢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中翼电信手机卖场、龙岩市新罗区中翼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中翼电信手机卖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中翼通电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人民陪审员 姚 建 川人民陪审员 彭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