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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贵珠与博罗县博罗中学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贵珠,博罗县博罗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钟贵珠,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822。被执行人博罗县博罗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肖卿,校长。申请执行人钟贵珠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博罗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5)5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支付工资等27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5)5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