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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与林猷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林猷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19号。法定代表人:贾培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汪航舟,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猷靖,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猷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8元,由原告海南警盾保安器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fzsilbucuualbkhjvg审 判 员 倪胜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莺书 记 员 林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