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补青申请执行刘小勇买卖合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补青,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李补青,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补青申请执行刘小勇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勇已给付申请人李补青400**元,剩余欠款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补青同意结案,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