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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明旗与毛本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旗,毛本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旗。被执行人毛本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旗与被执行人毛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对被执行人毛本惠的执行涉及到处理一些土地的问题,时间跨度较大,本案无法在六个月内执结,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