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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孙淑英与王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王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孙淑英,女,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国静,女,成年人,镇赉县苗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诉被告王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5元,由原告孙淑英负担。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