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蓝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贺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蓝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贺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0003号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1169X3。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董事长。被告河北蓝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关村北。法定代表人卢立新,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贺嘉贸易有限公司,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二区一巷一号601。法定代表人刘兰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贺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