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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闫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121号被执行人闫卫东,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付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闫卫东因犯贪污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闫卫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卫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8月19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判决闫卫东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闫卫东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闫卫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