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志鹏、袁艺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鹏,袁艺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志鹏。被执行人袁艺玮。本院依据(2015)高证执字第01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志鹏、袁艺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在南充市房管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志鹏有位于顺庆区驻春巷39号2幢2单元7层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志鹏所有位于顺庆区驻春巷39号2幢2单元7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00303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