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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志鹏、袁艺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鹏,袁艺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志鹏。被执行人袁艺玮。本院依据(2015)高证执字第01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志鹏、袁艺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在南充市房管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志鹏有位于顺庆区驻春巷39号2幢2单元7层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志鹏所有位于顺庆区驻春巷39号2幢2单元7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00303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