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玉娥与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娥,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84号原告黄玉娥,职业不详。被告刘利,职业不详。原告黄玉娥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玉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玉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娥撤回对被告潘刘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玉娥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