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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玉娥与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娥,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84号原告黄玉娥,职业不详。被告刘利,职业不详。原告黄玉娥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玉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玉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娥撤回对被告潘刘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玉娥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