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立飞与唐庆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飞,唐庆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马立飞。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庆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飞与被告唐庆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立飞负担。审 判 员 翁 仪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