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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帅与廖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帅,廖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00120号原告余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廖耀,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余帅诉被告廖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羊 虎代理审判员  周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