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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海娟申请执行盛兆军、段爱荣、段忠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娟,段爱荣,段忠善,盛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娟被执行人:段爱荣被执行人:段忠善被执行人:盛兆军本院受理孙海娟申请执行盛兆军、段爱荣、段忠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盛兆军、段爱荣、段忠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正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