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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平与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平,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于平,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平与被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平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楠 更多数据: